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省属各外经贸企业: 根据《福建省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外经贸计财[2004]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5年我省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拨付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与标准 为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2005年的资金拨付,仍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集中使用,注重效益;扶优扶强,促进出口”的原则办理,重点用于支持以下三类项目: (一)获得商务部授予的“2005-2006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且该名牌产品在2005年度出口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名牌产品研发及境外参展的部分费用。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在境外设立的团体类贸易网点。此类项目,是指经我省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的、由三个以上企业共同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境外贸易网点,主要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带动我省出口商品向贸易网点所在国(地区)以及其周边地区的出口,包括分拨中心、销售中心及展示中心等各种贸易方式的团体经营性贸易网点,不包括在境外设立的加工贸易及加工区。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获得省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按评定办法认定并授予的“2005-2006年度福建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且 2005年度出口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名牌产品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产品研发及境外参展的部分费用。同时符合第 (一)类项目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类支持,具体评定办法另行下达。 二、申请资金拨付要求 (一)填报要求。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到申请项目、支持方向、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或支持金额等与“外经贸企业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一致。认真填写“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严格按照“申报项目资金拨付材料的分项目要求”提供完整的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外经贸厅网站www.fiet.gov.cn上的《福建省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2、3)。上报时在申报表的左上角注明“省级市场开拓资金”,以示和中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区别。 申报产品研发费用支持的企业,除了按“管理办法”报送“企业基本情况表”外,加报“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出口产品研究开发)申请表”(具体表样见附表) (二)程序与要求 省属企业于2006年2月28日前直接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申请资金拨付材料,各一式一份。设区市以下企业分别向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报送申请资金拨付材料,各一式二份。各设区的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于2006年3月15日之前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厅(计财处)和省财政厅(外经处)各一份。各市及各省属企业要及时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各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要积极做好辖区企业申报省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资金拨付组织、指导工作,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附表:《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出口产品研究开发)申请表》 (请点击下载)
联系人:陈国强 电话:0591-87270159
省外经贸厅 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