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外经贸局(机电办)、财政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关于组织2005年度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581号)转发给你们,并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材料和内容:按省机电办《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家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及出口研发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机进出[2004]015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一式七份;项目申报材料电子文本应汇总存入光盘,一式两份。
二、报送时间和办法:由于申报的时间较紧,请你们根据文件要求抓紧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并负责于1月25日前转报省机电办,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汇总表。
三、各市应注重申报的质量,严禁弄虚作假。不明之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商务部、财政部文件(商机电发[2005]581号)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组织2005年度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机电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机电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加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推动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2005年度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发资金支持原则 (一)研发资金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船舶及船用设备、集成电路及新型元器件与新材料、通信设备、飞机及航空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高档家用电器等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重点支持出口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三)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鼓励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地方项目的组织和初审,并汇总上报。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其总公司负责。
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06年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企业司)。 三、项目申报材料 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报研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书》、《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及《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报附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3、2004年度的财务报告; 5、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应包括近两年海关统计的企业出口额(企业盖章确认)及其他可证明项目及企业情况的佐证材料。
(二)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研发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研发资金申请报告;
2、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2005年度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统计表(见附件);
4、企业的申报材料(仅送商务部)。
其中,企业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本由地方机电办和中央管理企业汇总后存入光盘,一式一份,报商务部。
四、相关要求 (一)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筛选,参照近年来实际支持项目个数及金额控制上报项目数。中央管理企业的所属企业必须通过其总公司上报项目申请。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单纯技术引进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以及已经取得其他研究开发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上报。 (二)同一年度内,一户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获得研发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在项目执行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研发资金项目企业,两年内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三)加强项目管理、跟踪和监督检查。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对研发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评价,在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财政部(8)。
商务部:部领导(魏、傅),办公厅,规财司,机电司(8)。
商务部办公厅 2005年12月1日印发
附件:2005年度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统计表 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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