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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对中国皮鞋征收累进反倾销税
2006-02-28 15:13  文章来源:泉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于2006年2月23日向欧盟成员国证实,欧盟就有关中国内地及越南皮鞋的反倾销申诉进行调查后,认为有充分证据显示确有严重的国家干预及倾销情况,对欧盟业者构成损害。据称,有关的国家干预包括:国家向生产商提供非商业贷款或资助、以非商业地价向业者提供土地,以及大幅减免出口税项等。

因此,欧盟将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预料最迟于2006年4月7日生效。临时措施将按4个阶段逐步推行,反倾销税率如下:

由生效日至2006年6月1日(包括当天),源自中国内地皮鞋税率为4.8%,越南皮鞋为4.2%
由6月2日至7月13日,源自中国内地皮鞋税率为9.7%,越南皮鞋为8.4%
由7月14日至9月14日,源自中国内地皮鞋税率为14.5%,越南皮鞋为12.6%
由9月15日至临时阶段结束或确定性措施实施,源自中国内地皮鞋税率为19.4%,越南皮鞋为16.8%
临时措施一般为期6个月。此外,有两类皮鞋产品可获豁免,包括售价为9欧元或以上的特别科技运动鞋,以及儿童鞋(现时建议不向鞋底长度不足24厘米的鞋履征收关税)。

欧盟逐步推行临时关税措施,主要由于欧委会谘询有关方面后,发现一些欧盟进口商的供应链很长,并已作出不能违反的承诺。因此,欧委会采取渐进程序实施19.4%的反倾销税,让进口商较易处理关反倾销税带来的影响。

欧盟正就若干类源自中国内地的安全鞋(有防护鞋头)及皮鞋进行反倾销调查。假若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例如开征临时或确定性反倾销税,所有向欧盟出口有关中国内地及越南鞋履的香港公司均会受到影响。根据欧盟规定,反倾销措施将适用于源自内地及越南的有关产品,不论制造或出口该等产品的公司源自何处(获豁免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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